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,主要有4个环节:接受报验、抽样、检验和签发证书。在进口方面,进口商品经检验后,分别签发“检验情况通知单”或“检验证书”,供对外结算或索赔用。
1、进口产品执行标准栏必须填写生产国标准。
2、进口产品必须要有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和出口国第三方的检测报告。
3、如进口产品生产国标准还严于我们的国标,则执行出口国标准即可。
4、法规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》
第七条 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,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商检法第七条规定实施检验。
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国际标准,可以制定进出口商品检验方法的技术规范和标准。
进出口商品检验依照或者参照的技术规范、标准以及检验方法的技术规范和标准,应当至少在实施之日6个月前公布;在紧急情况下,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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